劳动部对《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法规文号】劳部发〔1994〕第136号
  • 【发文机关】劳部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3月1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3月1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函字[1994]9号)收悉。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解释权问题,经与卫生部协商,现批复如下:

  1、因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所以,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重复的内容,应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2、凡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外的内容,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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