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1998.12.03 )

  • 【法规文号】工商个字〔1994〕第77号
  • 【发文机关】工商个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4月5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4月5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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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长工商[1994]13号)收悉。所请示的三个问题,请按1987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1987]国计生委(厅)字第1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一项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并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为控制人口增长作出积极的贡献。

  此复。

  相关文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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