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1994北京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通知(失效1998.12.03)

  • 【法规文号】工商标字〔1994〕第102号
  • 【发文机关】工商标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4月27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4月2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为了切实加强对1994北京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保护,保证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严肃性,特通知如下:

       一、“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所有权属“远南”运动会组委会。

  二、除新闻宣传外,凡需使用“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运动会组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者,不得使用。

  三、《标志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四、使用会徽及吉祥物标志时,应保持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会徽及吉祥物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擅自在商品上或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标志使用许可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对转让者或许可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凡私自伪造《标志使用许可证》者,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凡使用“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形象不完整、不准确或改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远南”运动会组委会撤销之日失效。

 

  相关文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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