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62号文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94〕第107号
  • 【发文机关】工商市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5月3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5月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苏工商[1994]6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集贸市场管理主要依据的法规是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有关条文规定:“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凡参加城乡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十九条“上市商品要划行归市,参加集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到指定地点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的规定,市场改建、扩建及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场管理部门的统一摊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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