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农业服务司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内贸农检字〔1994〕第21号
  • 【发文机关】内贸农检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5月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5月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内贸农字(1994)第131号文件精神,现将收取棉花检验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棉检费的分配比例

  各级棉花检验机构收取棉检费的比例,原则上是下大上小,具体分配比例为:县级提取67%,地级提取15%、省级提取13%,部棉花质量监测中心提取5%。

  二、棉检费收取的时间和方法

  收费时间为每年五月底前,由县级棉麻公司按收购检验数量和规定的标准将款汇交省级棉麻公司的检测机构。省级公司的检测机构统一收取后,按比例返还地、县级棉麻公司的检测机构和上交原商业部棉花质量监测中心。

  三、棉检费的用途

  1、用于各级棉花检测机构开展正常业务。

  2、用于开展棉花检验技术交流活动,如召开技术交流会,寄样交流,监督检查标准执行情况等。

  3、用于棉检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检验队伍的素质。

  4、用于购置、维修及研制、开发新型棉检仪器和设备,促进棉检技术朝着仪器化方向发展,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率。

  5、用于表彰在棉花检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及个人。

  6、用于开展其它检验工作的费用。

  四、棉检费的管理

  提取的棉检费,各级棉花经营部门不能在供应价格外加给用棉单位,并且要专款专用,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作它用,违者予以追究、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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