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国内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有关业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协字〔1994〕第 8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5月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5月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具有执行上市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有关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境内非股份制企业要成为上市公司,应当首先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中国境内的法人,在进行股份制改组时,必须按照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聘请有资格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原企业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等进行审查验证,并出具报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为企业改制出具的审计或验资报告无效。

  二、国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经批准到境外上市,应聘请境外证券管理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承担境外上市有关的审计业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入中国境内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94]财会协字第12号文的规定。

  三、根据以上两条,为了加快上市进度,保证上市有关业务质量,尽量避免多次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凡经批准到境外上市的国内企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关业务项目时,应考虑中、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凡涉及到股份制改组的业务,必须由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承担;涉及境外上市的有关业务,可选择能够与中方会计师事务所友好合作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承办或由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承办。

  四、对中、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均应采取议标的方法确定,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进行干预,任何会计师事务所,均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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