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带头使用规范字的通知

  • 【法规文号】新出政〔1994〕第345号
  • 【发文机关】新出政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5月1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5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自1992年由我署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施行以来,出版物用字规范化的情况有了很大好转,但仍有少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单位对此不够重视,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现象依然存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不但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民族文化的发展,而且也是国家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都要继续带头执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对出版物用字进行管理,是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职责。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重要意义,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认真执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为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出版物的用字规范化纳入行政管理。

  在出版物的审批、登记、变更、年检等项工作中,把用字规范化做为一项要求提出;在审读、评比出版物质量时,用字是否规范应做为一项重要标准。对少数严重违反规定而又拒不改正的,应依法给予处罚。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带头执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凡本系统办的报纸、期刊及出版的图书,都要带头推行简化字、使用规范汉字;各级管理机关的往来公文、通报、通知,各种报表以及印制的证、表等,均应使用规范字。在国内举办的各种活动如书市、博览会、表彰会等的用字以及各级干部的名片,也均应注意使用规范字,真正起好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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