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失效: 2004.06.30 )

  •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
  • 【发文机关】工商企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5月16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5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联营体的董事会决议能否作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提交的请示》[沪工商登(94)第1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登记注册所提交的文件,其形式和内容应当统一。由于企业实际情况不同,所提交的文件形式不规范的,应当根据情况审查其实质内容。如文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章程规定,企业要求变更的意思表示清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盖章,可以认定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相关文件: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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