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4〕第169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5月25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5月25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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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厅:

  你省钟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请示》(钟劳[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实行全员合同制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之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之后,职工不再保留固定工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上述意见请转告钟祥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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