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
  • 【发文机关】工商个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6月16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6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工商个字〔1994〕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993年7月我局第13号令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这项制度只对商品交易市场场所及开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并不涉及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及监督管理,仍应按国家现行法规执行。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