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地下热水属性的复函

  • 【法规文号】地函〔1994〕第177号
  • 【发文机关】地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7月1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7月1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福建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关于明确地下热水属性的请示》(闽地发(1994)19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地热是指地壳内岩石和流体(液、气相)中能被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能,共分为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热水型地热即地下热水,是地热资源的一种。温泉是地热资源的天然露头。地下热水、温泉都是地热资源。

  地热资源的开发对象是热能,以热水形式存在的地热资源只是地热资源的一种,而水只是热能的载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将地热列为第一类矿产,即能源矿产;将地下水列为第四类矿产,即水气矿产。地热和地下水是不同类别的矿产资源。

  地热是单一属性的矿产资源。地下水即地下淡水,既是矿产资源又是水资源,具有双重属性。地热资源和地下淡水在温度、物质组成、成因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地热资源应属《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调整,地下淡水则由《矿产资源法》和《水法》共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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