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的通知

  • 【法规文号】新出图〔1994〕第556号
  • 【发文机关】新出图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7月1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7月1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中央级出版社:

  最近,不少地方反映,一些学术团体、编辑出版部门直接发信,向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收费约稿,入书留名”。要求将他们公开发表的某篇文章,收进本公司(出版社或编辑部)即将出版的论文集中,并附本人简介和照片,但前提都是缴纳一定数量的“认刊费”,或至少购买同等价值的新书。这种明显以赚钱为目的的“收费约稿”现象是一种不正之风,严重损害出版工作的声誉,腐蚀出版编辑队伍,破坏出版工作秩序,必须坚决制止。为此,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出版社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间接向作者(单位或个人)收费约稿。

  二、出版社要自觉遵守出版管理的各项规定,遵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不得要求作者个人包销图书的通知》((91)新出图字第1035号)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中宣发文(1993)10号)的精神和规定,不得收取“认刊费”,不得要求作者包销图书或要求作者购买与“认刊费”同等价值的图书。

  三、对于那些未经国家相应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而私自设立的所谓“编辑部”、“出版社”、“杂志社”、“编委会”、“出版公司”、“新闻公司”等,各地新闻出版局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予以取缔。

  四、凡违反以上要求的单位,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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