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行〔1994〕第336号
  • 【发文机关】财行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7月24日
  • 【法规类别】行政政法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7月2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

  一九八五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

  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员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七级 其他人员。

  以上各级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正、副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津贴。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

  一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二级 国内评定为技师及其他相当该级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三)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执行。在执行中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际工作能力,建议派遣部门以原确定的级别予以调高或调低。

  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按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结合军队的职级进行套定。

  第四条 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根据派遣部门确定的级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60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57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53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50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460美元;

  六级每人每月430美元;

  七级每人每月390美元;

  (二)技术工人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48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44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41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38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340美元。

  国外津贴,自援外人员离开中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计发国外津贴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每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当月日历天数计算。

  国外津贴一律以美元计发,可以在国外发,也可在国内发。

  援外人员在出国前,可以自用人民币向中国银行兑购50美元途中备用。

  第五条 实行新的国外津贴标准后,要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除了住房、医疗费用、水电费、招待费、卧具(不包括贴身卧具)费用按有关协议由对方提供或由我国实报实销以外,其余费用如伙食费(含燃料费)、私人用车、防暑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用、个人学习资料用具费用、出返国途中零用费等,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对援外人员驻在国,按艰苦程度及物价等因素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见附件)。对其中在二至五类地区工作的授外人员给予艰苦地区补贴。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8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15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24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350美元。

  艰苦地区补贴的计发办法与国外津贴的计发办法相同。

  第七条 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给,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分配住房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其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也由原单位负责。

  第八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方案》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的2.5倍向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第九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工作满十八个月后可回国探亲或由配偶到国外探亲。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配偶在国外期间由国家提供二个月的生活费,共计400美元。援外人员回国探亲期间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工作任务不满三年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援外人员在国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四个月后,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20%的国外津贴。

  第十条 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每一任期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正副组长2000元人民币;

  (二)其他人员15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项目,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系列的人员标准,作为投标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其出国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根据项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由承包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停止执行。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援外人员地区类别的划分

  一类地区: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安提瓜和巴布达、南非、摩洛哥、突尼斯、毛里求斯、利比亚、埃及、阿曼、叙利亚、约旦、马耳他、土耳其、塞浦路斯、朝鲜、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黎巴嫩、科威特二类地区:蒙古、巴基斯坦、印度、纳米比亚、博茨瓦纳、莱索托、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战乱)、西萨摩亚、古巴、斐济、阿富汗、伊拉克(临时)、秘鲁、塞尔舌、苏里南三类地区:老挝、越南、柬埔寨、缅甸、斯里兰卡、尼泊尔、孟加拉、卡拉奇、也门、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扎伊尔、刚果、喀麦隆、塞内加尔、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四类地区:亚丁、埃塞俄比亚、索马里、科摩罗、安哥拉、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佛得角、加篷、杜阿拉、尼日利亚、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利比里亚、冈比亚、墨西亚、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基里巴斯五类地区:赤道几内亚、几内亚、毛里塔尼亚、乍得、苏丹、吉布提、马里、塞拉利昂、玻利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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