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 【法规文号】地函〔1994〕第192号
  • 【发文机关】地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8月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8月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的复函安徽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地法(1994)253号《关于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收悉。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部认定你局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中的“地下水资源”仅指该细则附件所列的“地下水”这一矿种而言,不包括地下热水(为地热资源的一种)、矿泉水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均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这两部法规在其附件和附录中均很明确地将地热(含地下热水)、矿泉水列为并列矿种,与地下水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因此《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中的“地下水资源”仅指上述两部行政法规附件和附录中所列的“地下水”,不包括地下热水、矿泉水。故开采地下热水、矿泉水只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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