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水采岩盐征收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地函〔1994〕第209号
  • 【发文机关】地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8月31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8月3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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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矿局:

  你省应城市矿委办来函,请就“水采岩盐的矿产品定义”做出解释。经研究作如下答复:

  水溶压裂开采法提取的卤水,不同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费率表中的天然卤水。因此,不能参照市场上天然卤水的平均价格确定其销售收入,应按其成品盐形成的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岩盐的销售收入来计征补偿费,具体比例可根据你省的情况确定。

  请将此函转送应城市矿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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