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派船员伤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4〕第282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8月3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8月3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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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

  你部人事劳动司《关于我部所属企业外派船员伤亡善后处理问题的请示》(人劳险字[1994]648号)收悉。本文反映:交通部所属中远集团公司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派往香港福星船务公司“阿波罗海”轮工作的36名船员,已在南非附近海域遇难;该轮在香港西英船东互保协会投了人身伤害保险,该协会同意按照香港劳工赔偿标准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对于这批遇难船员获得一次性赔偿金后是否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职工能否双重领取境外有关当局给付的赔偿金和国内抚恤金问题,应按照1981年《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处理,即:“驻在国或有关当局给予死者以赔偿性抚恤金时,原则上归死者的遗属所有,应全部转回国内由主管部门负责转交。国内的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则不再发给,但若驻在国的赔偿性抚恤金低于国内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不足之数应补齐,国内的丧葬费照发”。请你们按照上述精神做好遇难船员的善后处理工作。由于单位代表死难者家属集体办理索赔事宜,单位所垫付的索赔费用应当从赔偿金中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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