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4〕第324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10月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0月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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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局:

  你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引起因工非因工抚恤劳动争议问题的请示》(州劳仲字[1994]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与企业职工或企业内部科室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1991]第75号)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工伤认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2条规定,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就是否属工伤死亡问题进行认定,然后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请你们将上述答复转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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