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1994〕第292号
  • 【发文机关】工商公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10月19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0月1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虚假价格和虚假市场信息宣传可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的请示》(辽工商字[1994]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并属于该法第九条所规范的行为,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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