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九九四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企监字〔1994〕第7号
  • 【发文机关】企监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12月4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2月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度年检即将开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视这项工作,合理调配人力、物力,保证按时完成任务。为做好1994年度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开始前,应力求通过宣传,增强企业年检意识,采职各种措施,促使企业自觉主动参检,提高年检率。

  二、要注重年检质量,强化年检力度,避免走形式,走过场。为增强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便于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下列企业除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外,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

  1、1994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房地产开发公司;

  3、非银行金融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提交的材料仍按去年年检办法执行,其查帐报告必须由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四、继续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年检报告书、94年检标识,做好年检标识的发放和保管工作。各级工商局及各授权局要抓紧年检工作总结和年检资料的汇总,于1995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年检资料汇总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资料软盘一并报国家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资料软盘中每个企业的信息应不少于《年检报告书》中第1页至第3页中的项目,原由各授权局向我局报送《年检报告书》的办法不再执行。我局授权的省、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对本地区内其他授权局报送的年检汇总表进行汇总,并及时将本地区及本局的汇总表分别报送我局。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年检工作继续执行(工商企字[1994]第14号)文件。

  五、对从事年检工作的干部要加强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推广年检资料计算机管理。

  各地在贯彻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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