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
  • 【发文机关】工商广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12月19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2月1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混合型卷烟广告能否宣传保健作用问题的请示》(陕工商广函字〔94〕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混合型卷烟属于烟草制品,其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保健作用。对这类卷烟广告,应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广告法》施行后,依照《广告法》进行管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