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5〕第19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1月2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月23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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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粤劳计函[1994]61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1、关于签订和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2、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以前,可继续执行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3、关于党群专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党群专职人员也是劳动者,因此,也应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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