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

  • 【法规文号】地函〔1995〕第42号
  • 【发文机关】地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2月1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2月1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广西地矿局:

  你局《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请示》(桂地发(1995)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或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其矿产资源补偿费都应当实行免、减优惠。

  国家鼓励最大限度地回收、节约、合理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充分发挥资源效益,防止污染,保护环境。因此,对于从符合矿山设计确定的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或者直接利用废石(矸石)或尾矿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鼓励,其中对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减免范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免、减申请和审批

  冶金工业产生的炉渣,属工业固体废物,对其利用应属“三废”处理,不应对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相关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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