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塑安太堡露天煤矿洗选煤如何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地函〔1995〕第50号
  • 【发文机关】地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2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2月2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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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对平塑安太堡露天煤矿洗选煤如何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晋地发(199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对矿产品已做明确规定。对煤炭产品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原煤销售的,按销售原煤所形成的销售收入计征。

    二、经洗选,以精煤销售的,按销售精煤所形成的销售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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