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油化工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 【法规文号】劳部发〔1995〕第127号
  • 【发文机关】劳部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3月1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3月1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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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中石化[1995]人字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石油化工企业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石油化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原则同意你总公司关于对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即:

  (一)建筑安装和野外勘察设计作业岗位的职工,实行以工作周期或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企业专用铁路运输作业的职工,可参照我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动部[1994]521号)的意见,结合石油化工企业专用铁路运输作业的特点,采用适合的轮班工作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企业航运作业岗位的职工,可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

  (四)石油化工企业中各类保证生产正常运行的部分生产性值班岗位的职工,结合具体岗位的生产特点,可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相应的班制和工作与休息方式;

  (五)对于部分从事企业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和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办法,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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