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平陆县关于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地函〔1995〕第68号
  • 【发文机关】地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3月1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3月1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山西省地质矿产局:

    收到你省平陆县地质矿产局《关于要求解决三门峡市滨湖区矿管局越权行为的请示》,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因此,对已在矿区所在地缴纳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不需在运销过程中重复缴纳。

    二、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采矿权人有权自行销售矿产品(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地发(1992)243号文的内容,是推荐一些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其目的是希望各级政府通过加强矿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市场,以促进矿业秩序的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原则,这项工作应由矿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负责,相邻地区对依据合法采矿权采出、并已办理了缴纳补偿费手续的矿产品,应当保障其合法运销,以保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平陆县地矿局。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