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95〕第55号
  • 【发文机关】工商企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3月23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3月23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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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局外资处合并后继续保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的报告》(〔1995〕内工商外企字第1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法律法规及享受待遇、设立程序等方面,均与内资企业不同。为执行好国家政策,及时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情况,在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调整之前,不宜将内外资机构合并。为此,我局曾制定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对授权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并得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如你局外资处实行合并,我局将考虑是否继续授权的问题。

  请你局主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汇报,以取得理解与支持。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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