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告法》生效前发生的违法广告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5〕第62号
  • 【发文机关】工商广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3月27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3月2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琼工商函[1995]1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由于该法未对溯及力问题作出规定,故仅适用于调整1995年2月1日(含该日)以后发生的广告法律关系,而不适用于调整此前发生的广告法律关系。因此,你局于1995年1月立案查处的广告违法案件,应适用《广告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