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5〕第94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4月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4月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请示》([1995]鲁劳仲函字第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单位的固定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该争议标的符合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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