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蛇屋山金矿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复函

  • 【法规文号】地函〔1995〕第120号
  • 【发文机关】地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4月1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4月1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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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矿局:

    你省《关于蛇屋山金矿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鄂地(1995)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已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都应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蛇屋山金矿开采黄金且形成销售收入,应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你省可根据《规定》有关条款征收蛇屋山金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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