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资办发〔1995〕第58号
  • 【发文机关】国资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4月1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4月1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办公室):

  为加强中介性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现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有专、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的名称,凡不符合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91号令)第九条规定的,一律更名为“××资产评估事务所”。今后成立专营的资产评估机构均须以“××资产评估事务所”命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各地在审批兼营的资产评估机构时,应严格按照91号令限定的三种兼营机构的名称办理。

  二、资产评估机构名称除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外,还需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1994〕485号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不得在名称中冠以机关名称。

  三、各评估机构根据以上规定进行自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机构须于1995年12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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