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公路检查站、治理公路“三乱”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1995〕第100号
  • 【发文机关】工商公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4月27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4月2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立检查站、收费站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为了贯彻上述通知和最近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召开的治理公路“三乱”全国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努力提高思想认识。公路“三乱”不仅直接妨碍公路的畅通,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地依法设立的公路检查站,在打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检查方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1992年,我局发出《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工商检字[1992]第242号)之后,少数地方仍然保留了部分公路检查站,个别人员甚至擅自上路进行检查。这种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擅自设立的公路检查站,应一律撤销。参加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联合检查站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亦应一律退出。东南沿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缉私检查站,由省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其撤留问题。

  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律不准擅自上路拦车检查,要自觉维护公路畅通。对走私贩私案件确有证据和举报线索的,应通知始发地、到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检查,或请有权上路检查的部门予以协助。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肃办案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的检查站和擅自上路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要追究其所在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妥善做好公路检查站撤除后的有关工作,继续加强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的稳定,积极研究和探索撤除公路检查站后进一步做好检查工作的方法和措施,更好地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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