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加强运销环节补偿费征收请示》的复函

  • 【法规文号】地函〔1995〕第141号
  • 【发文机关】地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5月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5月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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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矿局:

    你省关于在运销环节对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征收补偿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对于防止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入市场、稳定矿业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国务院第150号令的发布实施,为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增加了新的内容。在运销环节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征收对象应是未缴纳补偿费的矿产品。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补偿费征收部门不宜独立在交通要道上设站,可与公安交通部门联合执法,具体问题由你局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三、所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的规定汇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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