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
  • 【发文机关】工商企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5月14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5月1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正确反映国民经济内部的结构和发展状况,满足宏观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进行了修订。

  现就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6月1日起,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登记及统计工作中,使用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见附件:国家统计局1994年8月出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由登记主管机关协调有关单位,对已有的数据库尽快做好新、旧行业分类代码的转换工作。

  三、在具体登记工作中,根据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其行业分类代码按大、中、小类填齐4位数字(不足4位的补0);若经营范围包括两个以上的小类,则行业分类代码使用中类;若经营范围包括两个以上的中类,则行业分类代码使用大类;若经营范围包括两个以上的大类,则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大类填写。

  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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