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在南京地区发现大量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的情况通报

  • 【法规文号】财国债电字〔1995〕第3号
  • 【发文机关】财国债电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6月28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6月2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最近,收到江苏省财政厅报告:今年6月6日,一姓王男子持92年变造国库券15万元(面额为500元、共300张),到江苏省建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要求出售,柜台工作人员认真负责,仔细鉴别,初步认定为92年变造国库券,(此人已由当地公安部门收审)。此批变造券后经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鉴定,确认为92年变造国库券,其特征如下:

  1.变造券背面加印的“第二期”三个字,字样为机制印刷,与真券比较字体笔划不实、粗糙、压痕重、手摸有凹凸感,“期”字的笔划线条有断点。

  2.正面冠字号有明显补印痕迹,将原券面的冠字号码Ⅺ变造为Ⅻ,在放大镜下观察,后面加印上去的“Ⅰ”字的字体较细、粗糙、手指触摸后易变模糊,且与后面的阿拉伯数字的距离较近。

  以上特征,望各地有关部门、单位作为在办理国债兑付业务时的重要参考,一定要本着对国家负责的态度,严把柜台审验关,认真掌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财国债字(95)22号文件中的鉴别要点,一旦发现变造国库券,要严格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95)财国债字11号文件规定执行,与当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国家债券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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