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万宁县环境资源局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请示的意见的函

  • 【法规文号】地函〔1995〕第202号
  • 【发文机关】地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7月1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你省万宁县环境资源局《关于对利用粘土、砂、石资源复垦能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粘土、砂、石属于矿产资源。

  二、对于请示中所提到的情况应视具体情形分别对待;其中,对于具有经营性质的,有采石(砂、粘土)场的应视为采矿行为,采挖者应该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临时用于基本建设回填或其他土地整治行为中采挖移运粘土、砂、石资源的也应向地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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