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发布有关移民广告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5〕第184号
  • 【发文机关】工商广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7月19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国内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广告,以办出国旅游、考察、留学,购买外国土地等名义,从事组织非法移民活动。为加强管理,制止此类广告的发布,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介,发布组织“投资移民”、“出国考察移民”和其他有关移民服务内容的广告。

  二、凡属发布涉及组织出国旅游、培训、学习,以及代办出国手续等服务性广告,必须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和营业执照,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初审同意,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核准,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方可发布。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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