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冶金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法规的要求,决定废止1988年11月16日物资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1988]物办字235号)和1989年6月16日物资部、冶金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1989]物黑色字198号),请予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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