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失效]

  •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
  • 【发文机关】工商公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7月30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7月3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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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苏工商[1995]1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将过期啤酒更换标贴、伪造生产日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同意你局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规定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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