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矿泉水的属性及其适用法律行专文法律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 【法规文号】地函〔1995〕第230号
  • 【发文机关】地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8月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8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贵州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黔地发(1995)79号《关于要求对矿泉水的属性及其适用法律行专文法律解释的请示》收悉,现就矿泉水属性及其适用法律问题作专题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矿泉水是矿产资源,因此,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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