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层气勘查登记管理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地函〔1995〕第234号
  • 【发文机关】地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8月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8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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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唐山煤层气示范项目施工不办理勘查许可证”进行立案查处及对生产勘探涵义进行界定的请示》(冀地勘管(1995)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煤层气的勘查登记问题,请按地矿部《关于煤层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发(1994)194号)规定执行。在已颁发煤矿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区范围内进行煤层气勘查,必须履行勘查登记手续。

  二、煤层气与煤为两个不同的矿种,已取得的煤矿开采许可证不能代替煤层气勘查与开采许可证。

  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进行登记的生产勘探,是指矿山企业为保证矿山均衡正常生产,提高原有储量的控制程度,在开采区范围内为指导矿山开采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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