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失效]

  •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
  • 【发文机关】工商市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8月8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8月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豫工商字[1995]第17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52号),明确“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是产棉区农民收入的基本来源,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没有涉及棉短绒的管理问题。因此,有关棉短绒的管理,请仍按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合[1993]110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印物字[1994]第035号),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内贸农字[1994]第231号文件精神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08.09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