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 【法规文号】公复字〔1995〕第6号
  • 【发文机关】公复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8月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8月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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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色情活动应如何定性处理请示》(冀公明发[1995]1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在歌舞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应按卖淫嫖娼对行为人双方予以处罚。

  相关文件: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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