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宾馆、饭店必须完整转播国内有关电台、电视台节目的通知

  • 【法规文号】广发社字〔1995〕第467号
  • 【发文机关】广发社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8月1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8月1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及国内各地区之间交往的日益增多,各地的宾馆、饭店发展很快。作为流动人员的居住地和重要的社交场所,宾馆、饭店已经成为我国对外开放和信息交流的重要窗口,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和政府、人民的声音传送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是我国各种传媒的职责,也是国内外旅客了解中国、熟悉当地情况的需要。各地宾馆、饭店要在继续贯彻执行1986年1月国办发(1986)6号文件《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的同时,还要转播好国内有关电台、电视台的节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宾馆、饭店(包括国营、民营及合资、独资)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闭路电视),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第一套电视节目,转播时不得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同时,还要积极创造、完善技术、设备条件,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省和当地广播电台的第一套节目。

  二、宾馆、饭店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的管理,按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与当地行政区域有线广播电视台进行联网。

  三、星级以下的招待所、宾馆、饭店,只能设立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各级电视台、电台的节目,要优先转播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电台的第一套节目,不得自办节目或在闭路系统中播放录像、广告等。

  四、对于没有安排专用频道完整转播中央、省级和地方电视台第一套电视节目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不得批准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以前已经被批准设置的,必须写上安排专用频道完整转播中央、省级和地方电视台第一套电视节目,否则必须停止使用;继续使用的,有关部门可吊销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并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党委宣传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的管理,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监督,对拒不转播上述电视台、电台节目或在转播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的宾馆、饭店,要予以批评。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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