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大型广告显示屏管理的紧急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5〕第220号
  • 【发文机关】工商广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8月20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8月2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广告业的发展,全国各地先后设置了一批大型广告显示屏。这些广告显示展,对于扩大广告媒体,增加信息传播量,丰富广告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管理不善的问题,主要是有的电子显示屏播映未经审查的文艺节目和新闻节目,个别的还播映内容不健康的文艺节目,污染社会环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加强对大型广告显示屏的规范化管理,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利用大型广告显示屏发布广告,是广告活动的一种形式,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广告显示屏的设置,必须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并按照户外广告加以规范。

  二、利用大型广告显示屏发布广告,必须依法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已经设立电子显示屏的广告公司、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凡未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必须限期于30日内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否则视为非法经营广告活动。

  三、对已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各类广告显示屏,近期内要对其播映内容进行一次检查。经查发现播映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做出书面检查,保证今后严格依法发布广告,并在广告中同时显示“广告”字样。

  四、各类电子显示屏播映的新闻节目,必须经省一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批;播映的文艺节目,必须经省一级广告电视局审批。未经审批的新闻文艺节目,一律不得播映。

  五、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大型广告显示屏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以及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从重处罚。

  六、各地应于今年9月30日前,完成对电子显示屏的检查及《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并将本辖区内大型广告显示屏的设置地点、媒体形式(如磁翻板、液晶显示、LED等)、面积、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情况等按附件要求报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附件:大型广告显示屏情况表(略)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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