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5〕第209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8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8月2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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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请示》(湘劳函[1995]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我部劳办发[1994]248号文件规定精神,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过程中,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业余兼职的人员范围,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停止兼职劳动,同时根据职工兼职劳动的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劳动报酬等,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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