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失效]

  •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
  • 【发文机关】工商企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8月28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8月2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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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请示》中所提出处理意见。

  此复。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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