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5〕第243号
  • 【发文机关】工商广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9月21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9月2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请示》(沪工商标〔95〕第2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散发的“金霸王”干电池印刷品广告,在红色中国版图中印有五颗五角星,并且五颗星的排列及大小均与我国国旗上的格式相同,可以认定为使用了国旗,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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