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民安发〔1995〕第21号
  • 【发文机关】民安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7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0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民政、财政、人事厅(局)、编制办公室:

  为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7〕171号)的精神,现分配你 第四批安置管理机构事业编制人,汽车 辆。所需经费从中央财政下拨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经费中逐年解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编制问题。第四批安置任务中央不再下达行政编制。各地要按照1985年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民〔1985〕安15号)精神管好用好已下达的行政编制,做到专人专用,确保安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事业编制问题。中央仍按现行规定下达编制,核拨经费。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建所规划,制定人员的配备方案和管理办法。

  三、增人计划问题。人事部、民政部根据将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分年度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所需工作人员的增人计划指标。

  配备工作人员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以责定岗,以岗定人。除所长、会计等岗位外,其他岗位应使用合同工、临时工。第四批管理人员应尽量从前三批已配的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

  四、配备车辆问题。中央仍按现行规定分年度下达车辆购置经费。各地配备车辆时,既要保障离退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有利于缓解当前车辆配置、使用中的矛盾。同时要积极稳妥地探索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改进办法。

  五、建所问题。要本着精简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干休所,充分发挥现有干休所的潜力。提倡一所多点“辐射”式的建所模式。新建干休所要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安置部门统一规划,严格把关。年度交接计划完成后,由省级民政部门将建所规模、工作人员和车辆的配备情况报民政部备案。干休所的级别可根据其规模,参照同一地区军地实际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六、中央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配备的人、财、物必须坚持专人专用、专车专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七、根据《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交接工作的通知》(国安〔1994〕3号)的有关规定,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实行计划交接。在年度计划和管理经费未下达前各地不得超前配备人员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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