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
为了适应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监理委托合同签订的质量,更好地规范监理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现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199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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