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
  • 【发文机关】工商企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15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0月15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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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鄂工商企字[1995]第9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以下简称《用语规范》)修订前,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主要依据《用语规范》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用语规范》未包括的新行业、新产品或《用语规范》中不明确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企业经营范围。

  你局可根据以上原则,对武汉市长江经济研究所的经营范围进行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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